根据淡水街道《关于淡水街道东华村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75平方米及82平方米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情况说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因城镇建设需要,原惠阳县资源开发服务公司受原惠阳县政府委托,征收了东华村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位于大埔地段的263.56亩集体土地,并于1991年将位于大埔地段两宗面积分别为17532平方米及8024平方米的土地安排给该社作为征地留用地。
原惠阳县规划局于1992年受淡水东华村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将上述两块相邻的征地留用地及周边用地规划成个人住宅小区,并编制了淡水大埔欧屋住宅小区规划图,共规划有113宗个人住宅地块。
上述17532平方米及8024平方米两宗用地经淡水街东华村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并通过淡水街道《关于淡水街东华村欧屋经济合作社17532平方米历史征地留用地的认定证明》《关于淡水街东华村欧屋经济合作社8024平方米历史征地留用地的认定证明》,认定为淡水街道东华村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历史征地留用地。
我局收到淡水街道《关于淡水街道东华村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17532平方米及8024平方米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转来的淡水街道东华村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注销上述淡水大埔欧屋住宅小区规划图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来文及相关材料表明,淡水大埔欧屋住宅小区113宗地块其中82宗使用主体为个人(其中3宗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剩余31宗使用主体仍属村集体。该82宗个人住宅地块除34号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外,其余81宗地块使用主体已与东华村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同意注销上述淡水大埔欧屋住宅小区规划图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上述淡水大埔欧屋住宅小区规划图,及两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号地块、26号地块)。
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有关本公告事项的详细信息,可登录惠州市惠阳工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询,也可到我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股查询。
联系股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股,联系电线。
附件:淡水大埔欧屋住宅小区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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