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集体征收与补偿办法》,对惠州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制定了新的办法。本办法自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其中对于征地补偿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每户蕞高奖励3.2万元;限时搬迁每户蕞高奖励14.4万元。
①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也就是说,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村民没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
村民住宅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愿放弃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启动征收工作之后,乡镇人民政府需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村民住宅的合法性和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1)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证载面积补偿;
(2)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
①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建成的村民住宅,且在《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至土地征收时未扩大用地范围的,按实测村民住宅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
②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的村民住宅,已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的,按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补偿;没有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实测村民住宅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但每户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村民住宅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评审实施意见》的规定予以确定。
村民住宅价值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村民住宅价值的因素。
村民住宅设定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上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可按照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评估市场价值的60%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统一设定为已“五通一平”,容积率为4.0,但按产权证证载占地面积和证载建筑面积计算的容积率或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大于4.0的,可以按产权证或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评估。
例如,若被征住宅村民张某房屋占地100平方米,已有建筑两层(容积率2.0),那么在按标准评估两层房屋的价值同时,100平方米宅基地仍将按照4.0来计算,这也意味着补偿面积实际将超过原有建筑面积,更有力的保障村民的权益。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蕞高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不高于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本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不高于征地项目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的10%。
鼓励村民住宅权属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村民住宅权属人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蕞高奖励43.2万元。
村民住宅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退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限时搬迁奖励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蕞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
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顺序与宅基地或者安置房选择顺序挂钩,先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选择宅基地或者安置房。
(一)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货币补偿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
(二)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
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需要二次搬迁的,按照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此外,《办法》还分别规范了非住宅房屋、未建宅基地,以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等的拆迁补偿和补助标准等内容。
《办法》明确指出,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抢栽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在补偿标准环节,不再如过去设定相应的分类标准,而是将房屋、土地的价值置于市场化的评估之中,按照商品住宅价格来等类比推。在嘉奖环节同样如此,村民签订住宅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签约补助每平方米的补助金额蕞高可达征地项目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的10%。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统一按照“五通一平”、4.0容积评估。这些都直接与市场挂钩,确保了农民失地后足够在同样的地段购买同样面积的商品房,确保生活水平本身不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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