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套建面不超7㎡,租金低于市场价,商办可改保障性租赁住房!佛山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规要来了!
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当天,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予以响应,发布一则关于征求《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征询意见时间为021年11月5日-11月19日。
《意见稿》提出,本次改建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机构长期运营、只租不售,其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以0-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缓解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异议、冻结等情形。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房屋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意见稿》基本要求为主体明确、项目合法、规模改建、改建标准,其中改建项目原则上以整栋、整层或者相对独立部分为申请单元集中改建,同一楼栋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配置。单个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
改建项目应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不增加原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改建施工过程中不应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建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等居住条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至于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改建实施单位和运营主体应积极协商退出工作,确保承租人有序退出,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申请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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