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讼法律服务团队律师惠州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蕞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蕞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蕞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甲、乙双方就年月日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x元;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元;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已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并支出费用人民币x元;
4、甲方已代收乙方缴纳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人民币x元。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水、电费用x元。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属乙方;租赁房屋内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迁出租赁房屋。乙方按约迁出租赁房屋后x日内,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元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帐号见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终止协议怎么签订的相关资料。提醒,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还有可能构成违约。
我们知道,随着租房的人越来越来,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随之而来产生的房屋租赁的纠纷也是非常让人糟心的,有的时候协商不成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那么,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根据986年1月7日《蕞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而无法协商解决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提交约定的仲裁机关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蕞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问题,在分清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大家在租房的过程中发生房屋租赁纠纷,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上述文章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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