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惠州公安获悉:龙门一男子出租给他人造假烟,被判刑7年,涉案金额超6万元。
被告人陈某从06年开始经营位于龙门县平陵街道的一所制衣厂。在2018年7月制衣厂停产期间,被告人陈某开始张贴厂房招租广告。从2018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他人将公司仓库用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香烟的情况下,仍将厂房租赁出去。
同年11月14日,龙门县公安机关在陈某租给他人的厂房内查获一批涉嫌生产假烟的生产材料后取样送检,包括滤嘴棒、印字水松纸、卷烟纸、烟丝、散装烟支及电动槽,且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涉案烟草专卖品等有关合法有效凭证。经检验,该批烟丝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送检的万宝路、双喜、红塔山、利群散装烟支各200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价值估算,该批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4644655.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他人将公司仓库用于非法生产、储存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将该仓库租赁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此次查获的烟草制品尚未成功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提供场所,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法院蕞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在发现伪劣产品以后,可以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报警处理。
另外,《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图片及信息来源:惠州公安 龙门县人民法院 西子湖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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