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
《意见稿》称,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同时,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对此,中指研究院广州分院研究主管陈雪强解读称,此次惠州发布下调二手房转让个税及土地增值税意见稿,与近日广东省内多个城市发布调整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政策如出一辙。9月1日以来,广东省内已有肇庆、珠海、中山、阳江、茂名、湛江、汕尾、梅州、河源、韶关、云浮、清远等多个城市相继发布相关政策。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通过下调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来降低交易环节的成本,将有利于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活跃性,主要针对非“满五唯一”的房源。
另,8月9日凌晨,惠州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中主要提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阳区暂停向区域内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下为《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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